不当使用远光灯引发事故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0-08-07 14:32:54来源: 河南日报客户端

 近年来,由于部分司机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正确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给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当使用远光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肇事案,对广大驾驶员来说是一个警醒。

今年4月9日21时许,沈某夜间驾驶厢式面包车行驶至正阳至陡沟路与213省道转弯处,与陈某驾驶的轿车会车时,陈某受到沈某的灯光照射影响,撞倒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张某,致使张某腰部、腿部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47万元。经交警认定,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陈某对该认定书有异议,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了书面复核。认为当时沈某驾驶厢式面包车在夜间行驶时开启了远光灯,在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导致其视线受限,采取措施不当,最终撞倒张某。经复核陈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陈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事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沈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及其车辆的车型及颜色能够确认,事发时沈某开启远光灯驾驶其车辆,在与陈某驾驶事故车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致使陈某视线受限,陈某在视线受限时采取措施不当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沈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依法作出判决:沈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责任,即2.26万元,沈某驾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20.34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远光灯是汽车上重要的功能装置,对于夜间驾驶员的视线有很大的帮助。但是,目前滥用远光灯现象相当严重,错误的时间、地点使用远光灯不仅不会提高行车安全,反而会增加危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扣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还会加重应承担的责任。奉劝那些喜欢使用远光灯的朋友,正确使用远光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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